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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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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僱員於工作時間內不論有否犯錯,均可依法就他/ 她的受傷、永久殘缺甚至死亡,追討應有之賠償。因法例規定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強制性的「勞工保險」,受傷僱員及其家屬所得之賠償實際上是由保險公司代付。
如受傷僱員能證明工傷意外是由僱主疏忽所造成,他/ 她可透過民事訴訟向其僱主追討賠償,索償金額並不受《僱員補償條例》所設之上限限制。就過往案例而言,最終賠償額往往會較「勞工保險」賠償金額為高,但僱員已得之工傷賠償額會先從最終賠償額扣除,以免賠償額跟僱員的損失不成比例。
受傷僱員如欲向僱主提出索償,需在《僱員補償條例》所訂的期限前提出,否則將會喪失追討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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