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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意外問與答  
     
 
  Q1. 當遇上交通意外,涉事雙方在即時有什麼事情需要做呢?
   
 

A1. 涉事雙方應該:

  1. 立即停車;
  2. 與涉案的另一方的司機或任何其他涉案人仕互相交換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車牌號碼及車主資料;
  3. 倘若礙於某些原因,沒有在意外現場將有關資料告知涉案的任何人仕,便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就近警署或任何警務人員報告。而在任何情況下,這必須在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進行。
   
  Q2. 如發生交通意外,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報警?
   
 

A2. 如只造成車輛損毀的交通意外及無人因而受傷及無政府或第三者財物損毀,雙方已停車及交換資料並能協議和解,便已完全依循法例需求而行,所以無須報警及採取進一步行動。

如雙方未能和解,或交通意外中有人死亡、受傷或引致政府公物受損或車輛嚴重損毀,無論雙方有否交換資料,亦必須在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報警求助。而在未得警務人員授權下,涉案雙方或任何人不應移動或干擾任何涉及意外的車輛。任何足以毀滅、更改或隱瞞該意外的證據的行為,即屬犯罪。

   
   
  Q3. 如雙方不能達成賠償協議,又未能及時聯絡警方到場協助,如何處理呢?
   
 

A3. 雙方應該:

  1. 記錄對方司機姓名、車輛號碼及意外的詳細資料;
  2. 如有照相機,則馬上拍下現場照片及車輛的損壞情況為證;
  3. 帶同閣下之身份証、駕駛執照、保險單、意外發生的資料、對方資料、車輛照片...等,盡快向警方報案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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